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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2019-06-22点击次数:79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林业大学。学校代码:10022。办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等学校。办学形式:全日制。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北京林业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招生、纪检监察、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本科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处工作人员任组员,履行相应的招生监察职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计划编制


  按照“有利于学校生源结构、有利于学生就业分流、有利于国家社会需求”的原则,依据各省高考报考人数、往年录取率和直属高校计划享有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情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预留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西藏内地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等特殊招生类型。


  第十条录取原则


  1.调档比例:我校在本科批次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进行调档。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相关单科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2.学校志愿:我校按照招生计划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3.录取专业:录取专业时,按照专业级差的方式录取。专业级差一般为1、1、0,即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以后专业志愿无级差,录取时以最大程度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时的级差分为最终设定值。


  对所有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在上海、浙江,按照相应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工作文件执行。


  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时只录取报考该项目志愿并达到录取条件的考生。


  4.加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全国性加分)的考生,在调档和录取进专业时均按加分后的分数计分。


  第十一条外语语种


  1.日语专业只允许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2.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部分课程为英语授课,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3.工商管理类、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法学、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英语、商务英语、生物科学类、设计学类等专业建议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4.其他专业不限语种,但因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二条相关科目要求


  1.对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要求选考科目等级为2B及以上(不指定具体科目),必测科目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为合格;高水平运动队、设计学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2.在等效分(投档成绩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的原则为:


  浙江考生按实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上海考生按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


  其余省份先比较实考文化总分,再比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比较顺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江苏考生在比较相关科目成绩之前,先比较选考科目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AB+、AB。


  3.报考园林、风景园林、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建议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十三条男女比例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性别限制。


  第十四条往届生录取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级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特殊类型考生录取


  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设计学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中加合作办学项目等特殊类型的录取,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北京林业大学2019年相应招生简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体检要求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费标准


  根据京价(收)〔2000〕217号文件和京价(收字)〔2000〕334号文件精神,2019年学费为:林学类、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每生每年2500元,英语、商务英语、日语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设计学类每生每年10000元,其余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或5500元。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和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费分两阶段收取:第一、第二、第三学年每生每年23000元(其中学费5500元、专业培训费17500元),第四、第五学年我校收取每生每年5500元,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按学分收取学费,目前每生每学分的标准约为1300加元,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约65学分,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约70学分,此部分学费标准每年略有调整,以入学UBC大学当年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元。如果国家调整2019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入学复查


  我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资助政策及程序


  学校建立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缓交减免为主,社会资助为补充的“6+1”式多元互补的学生奖励和资助体系。新生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可以在“北京林业大学迎新网”了解资助政策,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新生报到时设立“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入校后,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同学,可以获得相应帮助。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于来校报到的新生请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以获得帮助。学校阳光资助热线:010-62337424。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办法及渠道


  严格执行四级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我校公开渠道主要为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官方网站,网址:http://zsb.bjfu.edu.cn。


  第二十一条招生声明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及监督投诉渠道


  联系电话:010-62338216、62338222


  传真:010-82381399


  电子邮箱:blzsb@bjfu.edu.cn


  微信公众号:BJFU8216


  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2799681034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62338237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章程的修订需按照同样程序,经审批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以教育部最后审核为准,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