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3点击次数:6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
学院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249号
第三条学院概况: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总负责。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院设立了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组织实施招生录取,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第八条学院设立由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九条学院可录取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参加黑龙江省单考单招并通过面试(谈)的考生,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并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参加高职扩招并通过面试(谈)的考生。
第十条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的指导下,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训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三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考生所报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届时根据本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
第十五条符合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同分末段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成绩择优录取,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成绩择优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未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录取未完成计划专业,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三章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我院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按规定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高速铁路客运服务》、《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社会体育—跆拳道方向》、《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商务管理》专业学费9800元/学年;《动漫制作技术》、《建筑工程技术》、《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电子商务》专业学费9000元/学年;《大数据与财务管理》、《大数据与会计》、《市场营销》、《工程造价》、《数字媒体技术》、《党务工作》专业学费8000元/学年;《空中乘务》、《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学费15800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最终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飞机机电设备维修、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需要报考前进行面试,具体内容咨询我校招生办。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院协助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章毕业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后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网上电子注册,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签发就业报到证,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院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以便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学院通讯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249号(邮政编码:161042)
招生咨询电话:0452—6805486 6805487
监督申诉电话:0452-6805101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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